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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與無證駕駛

醉酒駕駛有可能因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被拘留,負刑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其中所述的刑事責任規定在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醉駕與無證駕駛

無證駕駛則可能面臨罰款與拘留的情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