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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可以由行人構成嗎?

交通肇事罪可以由行人構成嗎?
律師解析:交通肇事罪能由行人構成。
行人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行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規定,行人也是該法的調整對象,對行人的通行作了規定。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擴大為一般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即包括行人及非機動車的駕駛人。
從實際發生的交通肇事案件來看,因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違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時有發生,給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造成了危害。因此,雖然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交通中屬於相對的弱者,應給予特別的關照,但其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也危及了交通安全,理應依法按照交通肇事罪處罰。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