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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上的乘坐者是否承擔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上的乘坐者是否承擔責任?
律師解析:事故責任:一般情形下,乘坐者是不承擔事故責任的;
乘坐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該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有影響的,應承擔事故責任:
(一)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二)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三)開關車門妨礙了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四)機動車行駛中,有干擾駕駛,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跳車;
(五)乘坐兩輪摩托車反向、側向騎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二)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四)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
(五)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