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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不過户寫了協議肇事歸誰

車輛不過户寫了協議肇事一般應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中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因車輛已交付,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買賣汽車未經過户登記但已交付使用的情況下,因為買受人對汽車已經佔有,並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同時汽車各項利益也為買受人所有,因此買受人作為實際車主,已將汽車實際佔有和使用,而對於原車主來説,其雖然是登記車主,但因交付汽車已喪失了對汽車的運行支配和運營利益,汽車實際上已脱離了他的控制範圍,因此在買受人管理使用汽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沒有過錯,而應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車輛不過户寫了協議肇事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