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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滯納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條規定:交通違法者自領到交通違法憑證15日內必須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或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從第16日起每日按罰金的3%收取滯納金。另外,2009年4月1日後,滯納金實行封頂,最多不會超過罰款金額100%。

交通違章滯納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