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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駕照替人銷分擬扣照半年如何處罰

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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