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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車速規定

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規定如下:
1、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於六十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於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不得高於一百公里;摩托車不得高於八十公里,且不得載人。但遇有限速交通標誌或者限速路面標記所示時速與上述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守標誌或者標記的規定。
2、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後,應當儘快將車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並開啟左轉向燈。駛入行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行車道上行駛。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高速公路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能見度小於200米時,駕駛人應當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後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能見度小於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能見度小於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並從最近的出口儘快駛離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車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