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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險理賠

理賠五個步驟:
一、報賠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妥善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交通部門處理。
二、核定
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會派人到現場勘察或到交通部門瞭解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進行定損,估算合理費用,並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
三、全部損失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後,如果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保險金額賠償。保險車輛發生全損後,如果保險金額高於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四、部分損失
保險車輛局部受損失,其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於出險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均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賠償。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於承保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保險車輛損失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五、賠付時間
在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保户應持保單、事故處理證明、事故調解書、修理清單及其他有關證明到保險公司領取賠償金。以上就是全部。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