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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等責任修車怎麼賠償

交通事故同等責任修車怎麼賠償
律師解析:1、雙方都是機動車,賠償方式為雙方用各自的交強險賠償對方,交強險不夠賠償的,超出部分,對方賠償50%,自身承擔50%。
2、一方是機動車一方是非機動車或行人,機動車損失方50%由對方賠償,另50%由自身承擔,有保險就保險公司賠償。機動車一方先用交強險賠償對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擔50%。
3、雙方損失各在2000元以內由交強險互碰自賠,雙方各自拿着事故責任向承保公司提出自己車輛損失索賠,如雙方損失各自或單車超兩千以外,兩千以內損失互碰自賠,超兩千以外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攤派(主責承擔70%,次責30%,同責50%),超出部分走商業險賠付。交強險限額達到本次事故按最高限額賠付,本次事故中保險責任終止。交強險不累計,在承保責任期限內,每次涉及第三者的事故均可使用。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