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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典》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訴訟時效是多久
律師解答:三年。律師解析:民法典》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訴訟時效為三年。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造成當事人的財產損失的,可以先向交管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對財產損失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因無法繼續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