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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後能不能再要醫療費

可以的。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後能不能再要醫療費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