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賠償範圍及限額有什麼變化
交強險的賠償範圍以及限額,在2008年2月1日前後有非常大的變化,針對車輛是否有責任,分為兩種不同的賠償限額。
2008年2月1日以前,事故車輛對交通事故有責任的情況下,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賠償最高限額:6萬
在2008年2月1日以後,事故車輛在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情況下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賠償最高限額:12.2萬
2008年2月1日以前,事故車輛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情況下,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6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
(四)賠償最高限額:1.2萬
2008年2月1日以後,事故車輛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情況下,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四)賠償最高限額:1.21萬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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