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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方全責對方跑了算逃逸嗎

發生交通事故後,一方害怕責任的承擔而逃離現場的,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而己方承擔全部責任,對方離開現場並不是逃避責任,所以不構成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範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並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三)“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重新檢驗、鑑定,鑑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的。
(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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