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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立案後怎麼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經現場期查,屬於交通事故的,經事故處理負責人同意立案:立案後,應當進行調查詢問,檢驗鑑定,事故認定,處罰當事人等程序,涉及交通肇事罪的,在事故認定後向公安機關移送報人民檢察院提起報捕和起訴,並告知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在接到當事各方的書面申請後,進行損害賠償調解,對未接到申請或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立案後怎麼辦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八十一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參加調解的各方當事人簽字,主持調解的交通警察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後,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由主持調解的交通警察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後,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