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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退休職工醫療保險?

為了進一步完善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切實解決部分參保人員自負醫療費的特殊困難,實施與參保人員年收入掛鈎的醫療保險綜合減負(以下簡稱“醫保綜合減負”),制定本實施辦法。

上海退休職工醫療保險?

一、適用對象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

二、適用條件

參保人員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實行醫保綜合減負,具體如下: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原因無法就業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人員,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標準25%以上的部分;

(二)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0%及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0%的25%以上的部分;

(三)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0%至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25%以上的部分;

(四)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以上、職工年平均工資1.5倍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30%以上的部分;

(五)在職職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

(六)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0%及以下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0%的25%以上的部分;

(七)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0%至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養老金25%以上的部分;

(八)退休人員年養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以上的,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其年養老金30%以上的部分。

三、綜合減負標準及範圍

(一)符合醫保綜合減負條件的參保人員,年自負醫療費累計超過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比例的,超過部分的自負醫療費減負90%。

(二)年自負醫療費是指在一個醫保年度內,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現金自負的醫療費,即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範圍以及支付標準的醫療費中,按規定由個人現金自負的醫療費,其中包括診療項目分類自負的醫療費用、B等病房分類自負的牀位費,以及使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分類自負的藥品費用。

(三)年累計自負醫療費,不包括以下各項費用:

1.按照本市醫療保險其他減負規定減負的醫療費。

2.按照本市公務員醫療補助規定補助的醫療費。

3.按照市總工會醫療互助保障計劃規定報銷的醫療費。

四、資金來源

醫保綜合減負資金從本市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定點醫療

在一個醫保年度內,實行綜合減負的參保人員自申請辦理綜合減負後,原則上實行門診定點醫療。參保人員可按有關規定選定1所一級醫療機構作為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如病情需要轉診至二、三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該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屬於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的,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就醫。

實行綜合減負的參保人員,未按上述規定實行門診定點就醫的,其此後發生的門診醫療費,不列入綜合減負範圍。

六、申請減負程序

(一)參保人員符合醫保綜合減負條件和標準的,可到就近的街道(鎮)醫保服務點申領《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申請表》(簡稱《申請表》,見附件)。

(二)參保人員在按規定填寫《申請表》後,在職職工應由所在單位蓋章證明,未重新就業的協保人員及其他無工作單位的參保人員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審核後蓋章證明。退休人員無需蓋章證明。

參保人員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在《申請表》中填寫本年度已享受的公務員醫療補助金額,並由單位蓋章證明。

(三)參保人員持填寫完整的《申請表》、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醫療保險卡)、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和有關憑證至就近的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申請綜合減負。

七、其他事項

參保人員申請本醫保年度醫療費醫保綜合減負,截至日期為該醫保年度結束後的第3年內,逾期不予受理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上海退休職工醫療保險減免了部分參保人員的醫療負擔,參保人員在當地的醫療費超過一定比例後可以查閲當地綜合減負的標準及範圍,看自己是否滿足減免條件,若滿足,應在定點醫療依程序申請減負。同時申請減負還需注意申請時限,因逾期會遇到不被受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