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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拖欠養老保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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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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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勞動者辦理社保,用人單位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須到所轄社保分局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企業在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驗發的企業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3、企業法人身份證;4、國税、地税税務登記證;5、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勞動工資手冊;6、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書;7、在職職工工資發放明細(提供上年度的在職職工工資發放明細;新參加工作的在職職工提供上月發放明細)。繳費標準為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及各類補助),職工繳費工資低於社會平均工資60%按60%繳費,高於社平工資60%按實際工資繳費。繳費工資最高封頂數為社平工資三倍。《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