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有幾種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有幾種
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第13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解讀:在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併計算。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解讀:滿足條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第一,單位單方解除;第二,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第三,其他非勞動者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關於第二項,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的新合同標準維持或高於原合同標準,勞動者主動不續簽,沒有失業金。只有單位不與其續簽,或者新合同的待遇標準降低其不續簽時才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一)對於單位來説
《失業保險規定》第15條“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係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報户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自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係之日起20日內,持繳納失業保險的有關材料將職工的檔案轉移到職工户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讀: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7日內停繳社保,如果是本地員工,將他的檔案轉到户籍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果是外地員工,外地員工想回原籍的話,將他的檔案交到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審核後,檔案寄到户籍地的區、縣、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如果外地員工繼續留在北京,則仍然可以在北京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係的證明,並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對於失業人員來説
根據失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60日內,持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解讀:如果是本地户籍的,則比較簡單,直接去户籍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登記;如果是外地員工回原籍的,則先由當地的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計算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金額,並在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金額上加上50%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費,把錢劃給失業人員户口所在地的區、縣、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本人回原籍的區、縣、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含那個50%)。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判刑收監執行,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失業人員應當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內,按照本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失業金的領取並非是大家想象中那麼簡單的事情,此時就算之前有繳費,而在失業的情況下也不是一定可以領取的,因為法律方面對失業金的領取也作出了條件限制。另外在領取的期限、數額標準上面也是有明確要求,繳費越長那麼一般領取失業金的期限也就會越長,但最多不能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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