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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合同印花税是否要交

一、質押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税

質押合同印花税是否要交

質押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税應該視情況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所述授信、質押、保證合同,如都與銀行貸款有關,但在具體借款時另有借款合同並貼花的,我們認為這種情形下,對於在印花税規定中未列舉的三種憑證不需繳納印花税。

二、抵押貸款合同應如何貼花繳納印花税

國税地字[1988]第03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屬於資金信貸業務,借貸雙方按“借款合同”計税貼花。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税花。

三、印花税的計税方法

1、計税方法

印花税以應納税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税依據,按照適用税率或者税額標準計算應納税額。

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税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税率

應納税額=應納税憑證的件數×適用税額標準

2、免税

下列憑證可以免徵印花税:

(1)已經繳納印花税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

3、下列項目可以暫免徵收印花税:

(1)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

(2)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閲單位、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

(3)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

(4)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進行政企脱鈎、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係,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

(5)個人銷售、購買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