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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註銷後投資者負責賠償

集體企業註銷後投資者負責賠償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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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者涉税處理


財税〔2008〕159號文件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税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税;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根據該規定,企業投資者從合夥企業分得的淨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税。該企業投資者本年度從合夥企業的分配所得應納所得税為1000×25%=250(萬元)。企業投資者對該項已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須作為企業投資者對該合夥企業的分紅進行入賬。對於企業投資者確認的分紅所得,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税收入。而《企業所得税法》第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居民企業不包括合夥企業。因此,企業投資者取得合夥企業分配所得已繳所得税後的利潤不屬於《企業所得税法》所規定的免税範圍,需要併入企業投資者其他應税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

財税〔2008〕159號文件出台時,《合夥企業法》已經修訂,並將法人企業增加到合夥人的範圍。該文件規定,企業投資者取得的來源於合夥企業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由於財税〔2000〕91號文件出台時,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範圍只限於自然人出資,因此,按照當時的情況,財税〔2000〕91號文件表述為比照“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税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可以看出,財税〔2000〕91號文件的這個規定與財税〔2008〕159號文件出現了牴觸,因此,合夥企業在實務操作過程中需要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執行財税〔2008〕159號文件規定。

另外,合夥企業在執行税收文件過程中,會產生如下納税情形:按照財税〔2008〕159號文件規定,投資於同一合夥企業的兩位投資者由於其性質不同,對於合夥企業的分配所得需要分別適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即自然人投資者適用個體工商户適用税率5%~35%,而企業投資人適用企業所得税率25%。企業投資人取得合夥企業的分配所得,先按合夥企業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按照《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該所得屬於企業投資人的分紅所得,由於沒有免税規定,需併入投資人的其他應税所得,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