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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公安機關名稱

户籍地公安機關名稱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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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在居住地執行還需要户籍地公安機關出函嗎?

  取保候審在居住地執行,不需要户籍地公安機關出函。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