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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起訴書

交通事故案件起訴書

交通事故案件起訴書

民事起訴狀

原告:xxx,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漢族,住徐水縣崔莊鎮xx村。

被告:xxx,男,成年,漢族,住定興縣固城鎮三裏鋪村xx號。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系公司總經理

住址:保定市朝陽南大街xx號。

請求事項:

1、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墊付的二次治療費186799.92元(含換血費用529.5元、法醫鑑定費1395.05元)、殘疾賠償金618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482670元、營養費765元、住院伙食費8500元、誤工費6755.53元、護理費13511.06元、二次手術費7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共計820226元人民幣,鑑於被告蔡金森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因此要求支付原告各項損失共574158.24元人民幣。

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09年5月6日21時40分,被告xxx駕駛冀F80388、冀FK555號半掛車,沿徐新公路由西向東行駛到崔莊電信局西側左轉彎調頭時,與由西向東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毀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徐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應負次要責任,被告xxx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經徐水縣人民法院(2009)徐民初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36892.86元人民幣、被告xxx賠償原告139393.92元人民幣。隨後因原告身體未康復,又繼續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總醫院繼續住院治療164天(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5月24日),後經鑑定原告構成4級傷殘。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20 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