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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中的名字為錯別字,能否追回欠款?

欠條中的名字為錯別字,能否追回欠款?

欠條中的名字為錯別字,能否追回欠款?

{子問題開始}代理詞

{子問題開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因受原告的委託,由山東青凱律師事務所指派我作為原告的代理人蔘加本案的訴訟,現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對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子問題開始}一、本案對賬函中原告的名字雖同音不同字,但對賬函系原告所持有,根據優勢證據原則,原告系合法訴訟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對債權人的資格提出抗辯,由被告對抗辯欠款人不是涉案原告承擔證明責任。當欠條中債權人完全不明的證明責任在被告,舉重以明輕,那麼欠條中對債權人有爭議時,舉證責任理應當由被告承擔。本案中當時某名字同音不同字時,被告應當就債權人不是同一人提供證據證明,舉證不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二、被告孫某以被告深圳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對賬函,並在對賬函中作為擔保人簽字,二被告對原告的欠款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根據被告提供的《青島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載明,被告孫某系被告深圳公司在涉案工地的委託代理人,有權代表公司進行材料採購。本案中,原告將建築材料運送到涉案工地,被告孫某以被告深圳公司的名義為原告出具對賬函,並加蓋有被告的項目章,雖然被告深圳公司辯稱屬於孫某的個人行為,但原告認為被告孫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對孫某的行為,應當由公司承擔責任。

另,孫某在對賬函中寫明“截止2016年5月17日,尚餘115000元,此餘額由深圳公司於2016年9月31日前支付,本人擔保確認”,被告孫某以擔保人的身份在對賬函中籤字,因此應當與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此致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