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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民法典最基本的原則。從現代文明發展的歷史演變看,婚姻自由是各國民法典律制度的一個核心立足點。作者認為,有了婚姻自主並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一、婚姻家庭與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是一種社會歷史的現象。它並不是自始存在、永恆不變的,而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才出現的體現兩性和血緣關係的社會形式。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併為社會制度所確認的夫妻關係。家庭,是由一定範圍的親屬所構成的生活單位,這種親屬關係是其於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及至收養關係而發生的。兩者是密切聯繫的,婚姻是產生家庭之前提,家庭是婚姻締結之結果。

婚姻家庭關係與其他社會關係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屬性。不論任何時代、任何國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無視這種自然屬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於一定經濟結構的上層建築,是由有關婚姻家庭的各種行為規範構成的制度,它屬於社會上層建築的範疇,正體現了一定經濟基礎對婚姻家庭關係的要求。那些破壞統治階級制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行為,就會被視為違法,嚴重的則構成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二、婚姻自由制度

自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男女兩的結合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合法性成為婚姻的本質屬性。婚姻家庭法,又稱“民法典學”。研究婚姻家庭法和與此相關的法律現象的部門法學。它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1]民法典(marriagelaw),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體現[2]。我國的《民法典》是調整人們婚姻、家庭關係的法規,是人們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行動指南。[3]

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是一個歷史範疇,它有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4]“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中世紀以前各國的立法,通常將子女的婚事置於家長權、家你權的支配之下。婚姻自由是民法典的首要原則,也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從現代文明發展的歷史演變看,婚姻自由是各國民法典律制度的一個核心立足點。民法典在對婚姻自由的規定方面,有其新的突破,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權利的同時,附設了道義的“羈絆”。應該説,在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礎上構建民法典的體系,這無疑是我國民法典律制度建設的一大現實進步,也是以變應變,用切實可行的法律手段來強化維護有涉社會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關係的良性舉措。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在法律與倫理道德結合得最緊密、也是衝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會領域,如何才能尋找到最合適的定位和標尺,讓法律與道德攜手合作,在各自的職責權限範圍內各司其職、互動融合,優勢互補這不僅是一門立法技術,更是一項社會管理的綜合藝術。

標籤: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