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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用合同書範本3篇新

律師聘用合同書範本3篇新

律師聘用合同書範本3篇新

律師聘用合同書範本一

聘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聘請方與受聘方經友好協商,就聘請私人律師的相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

聘請事項及期限

第一條 受聘方接受聘請方的聘請指派__________律師擔任聘請方的私人律師。

第二條 聘請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私人律師的職責和工作範圍

第三條 私人律師的職責是:為聘請方就涉及商務有關法律事務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務,維護聘請方的合法權益。工作範圍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務、個人財產權益、人身權益的有關法律諮詢,諸如債權債務、置業、消費、繼承、婚姻、勞動、名譽權、交通事故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等等;

(2)、提供______小時多渠道諮詢服務(包括:電話、email、傳真),一般問題立即解答,疑難問題_____小時內解答;

(3)、為您從事各種經濟、民事活動提供規範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據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規信息;

(5)、為您提供全年免費律師見證服務;

(6)、對涉及個人的有關法律文件進行起草、修改、審查或協助與第三方就涉及個人權益之問題進行談判;

(7)、幫助您策劃、分析判斷所涉及個人的法律事務,並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8)、以委託律師的身份維護您個人的名譽、人身、自由、財產、知識產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個人合法權益;

(9)、協助您與有關部門交涉,通過媒體發表聲明、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函等;

(10)、辦理個人財產(房屋、股權等)的轉讓、質押等手續;

(11)、免費辦理涉及財產(標的額在5萬元以下)的民事、經濟訴訟案件二件,或無財產爭議的訴訟案件三件。

律師費的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四條 聘請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師費標準為__________rmb元/年,半年為__________rmb元,由聘請方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受聘方。

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聘請方的權利

1、有權監督律師工作,對律師失職行為提出意見和投訴;

2有權對私人律師的工作提出具體要求,但違背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部門規定),或根本不能實現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師重大失誤或故意損害聘請方利益的,聘請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第七條 聘請方的義務

1、聘請方應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約定支付律師費;

聘請方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提供下列文件:

聘請方身份證明覆印件;

向受聘律師簽署《授權委託書》,明確私人律師的權限範圍和期限;

2、應聘請方的要求,私人律師在進行項目談判或進行調查、非訴訟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以及需要私人律師現場辦理等活動時,相關差旅費及其他直接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國家機關收取的費用,複印費等)由聘請方負擔。受聘方應就該等費用的發生提供必要的單據和説明。

3、為了使私人律師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聘請方應積極配合律師工作,並向私人律師真實詳細地介紹有關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關證據線索,必要時應提前邀請私人律師參加有關的會議、談判及研究等。

4、經私人律師參與草擬、談判或審查、修改的各類合同,聘請方應將其(包括修改後的合同稿和正式簽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時送交私人律師留存備查。

第八條 受聘方的權利

1、有權拒絕聘請方要求辦理涉嫌違法的法律事務;

2、如聘請方不及時支付私人律師辦案相關費用,受聘律師有權暫停法律事務的辦理,因此而引發的所有後果均由聘請方自行承擔。

第九條 受聘方的義務

1、 受聘方接受聘請擔任私人律師後,對聘請方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任何從聘請方獲得的信息或資料,未經聘請方書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給第三方或用於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導致聘請方遭受損失,聘請方有權要求依法賠償。

2、受聘方為聘請方開通____小時法律熱線,為聘請方隨時解答法律疑問,一般服務響應時間為_____小時內;如需私人律師現場辦公,____市內一般在三小時到達;重大事項由雙方適時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師重大過失或故意損害聘請方利益,造成聘請方經濟損失的,聘請方有權要求賠償。

違約責任

1、聘請方沒有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約定支付律師費,除支付全額律師費外,還應向受聘方支付違約金(計算比例參照銀行逾期付款罰息計算);

2、聘請方無故解除本協議,應向受聘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

3、因受聘方律師工作失誤而導致聘請方遭受損失,聘請方有權要求依法賠償及單方面提前終止本協議,且受聘方應按本協議實際履行天數進行折算後將剩餘法律顧問費退還聘請方。

爭議的解決

如雙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其他約定

第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所簽訂的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聘請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生效。

協議簽訂方:

聘請方:(簽字) 受聘方: (簽字)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律師聘用合同書範本二

聘用方: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條 合同依據:

_________。(説明:根據《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及《聘用合同標準格式及必備條款》、本律師事務所《_________規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 受聘方申請在聘用方從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説明:內容限定為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及行政輔助人員。)

第三條 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請,並負責為受聘方辦理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助理工作證、實習律師證。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實依規定提供有關個人資料或隱瞞事實致使聘用方無法為受聘方申請政府有關部門的從業許可,則本合同終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償因此而發生的法律責任的權利。(説明:如因法律規定或政策變化致使受聘方所欲從事的工作無法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的許可,則本合同終止。但如果受聘方系申請行政輔助人員工作,且受聘方自願在無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行政輔助人員工作證的情況下繼續為聘用方工作,則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個月。試用期計入合同期。(説明:合同期限不得少於1年。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但如約定試用期,則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條 受聘方的工作內容:

_________。(説明:具體內容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六條 受聘方在事務所工作期間的報酬支付與計算方式為:

_________。(説明:須具體寫出支付與計算方式。如按月、年領取固定工資;按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計算方式領取報酬;固定工資加提成;固定工資加獎金;等等年餐、電話費等。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為受聘人員設立下列保險或社會統籌保險基金:

_________。(説明:除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為必設外,其它保險種由律師事務所自定。其中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可以不設立保險條款。考慮到申請辦理各類證件的期間,律師事務所可以特別規定保險條款的生效期。)

第八條 受聘人員調離律師事務所時保險的處理辦法:

_________。(説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九條 受聘人應遵守的工作紀律:

_________。(説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十條 受聘人在合同規定的報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_________。(説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條款:

_________。(説明:《北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可增設其它內容。)

第十二條 由於受聘人原因致使律師事務所產生經濟損失的賠償方式:

_________。(説明:由律師事務所自定,但應符合《律師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生效。

聘用方(蓋章):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受聘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律師聘用合同書範本三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的管理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聘用應聘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一項確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從 / 年 / 月 / 日起至從/ 年 / 月 / 日止。

(二)本合同無固定期限,從 / 年 / 月 / 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為止。其中試用期從 / 年 / 月 / 日起至從/ 年 / 月 / 日止。

二、工作崗位。甲方經考核,同意聘用乙方為甲方的專職律師;乙方同意按甲方的工作需要,在專職律師崗位工作,完成該崗位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報酬。按下列第(一)項確定:

(一)乙方試用期的月工資為 元,試用期滿的月工資為 3500 元。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6 日。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二)雙方議定:

四、乙方受聘期間的權利。

(一)瞭解對律師的權利和義務有影響的甲方規章制度,對相關規章制度的補充、修訂享有建議權;

(二)享有必要的培訓和教育;

(三)取得規定的報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當行為損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賠償;

(五)遇到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權利和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

五、乙方受聘期間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法》以及律師執業紀律的規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時完成承辦的工作任務或工作目標;

(三)自覺維護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愛護甲方的財產;

(四)僅由甲方同意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開展律師業務;

(五)未經允許不得從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間的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對乙方行使管理權,督促乙方依法執業、依法納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務或工作目標,甲方有權提議修改聘用合同 的部分內容;遇到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違法、違紀或者其它不當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有權拒絕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 規範的不當要求。

七、甲方聘用期間的義務。

(一)支付規定的報酬及兑換相關福利待遇;

(二)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工作條件;

(三)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四)對乙方違法違紀和不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八、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 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 (二)(三)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 無 ;

(二) ;

(三) ;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變更。

(一)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期限屆滿時終止。

(二)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有關條款加以修改、補充。

十一、本合同續簽及終止。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離所,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屆滿前就是否同意乙方離所作出答覆,如果同意乙方離所,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違法法律、法規或者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節嚴重的;

2、乙方連續兩年無法完成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的;

3、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損害乙方合法權益行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遷往異地或到異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律師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十二、爭議解決。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 市司法局、市司法局、 省司法廳 。

十四、合同附件(甲方規章目錄等)。

甲方(蓋章):

甲方代表人(簽名):

乙方(簽名):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甲方規章制度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