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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物資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建築施工物資租賃合同 (示範文本)

建築施工物資租賃合同 (示範文本)

建築施工物資租賃合同

(示範文本)

合同編號:

出租人: 簽訂地點:

承租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物資的品名、規格、數量、質量(詳見合同附件):

第二條、 租賃物資的用途及使用方法:

第三條、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天。承租人因工程需要延長租期,應在合同屆滿前 日內,重新簽訂合同。

第四條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收取租金的標準: 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五條、押金(保證金)

經雙方協商,出租人收取承租人押金 元。承租人交納押金後辦理提貨手續。租賃期間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賃期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資後,押金退還承租人。

第六條、租賃物資交付的時間、地點及驗收方法: 。

第七條、租賃物資的保管與維修一、承租人對租賃物資要妥善保管。租賃物資返還時,雙方檢查驗收,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資損壞、丟失的,要按照雙方議定的《租賃物資缺損賠償辦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償付賠償金。

二、租賃期間,租賃物資的維修及費用由 人承擔。

第八條、出租人變更一、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如將租賃物資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應正式通知承租人,租賃物資新的所有權人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人。

二、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資轉讓、轉租給第三人使用,也不得變賣或作抵押品。

第九條、租賃期滿租賃物資的返還時間為: 。

第十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一、出租人違約責任:

1.未按時間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2.未按質量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3.未按數量提供租賃物資,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4.其他違約行為: 。

二、承租人違約責任:

1.不按時交納租金,應向出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2.逾期不返還租賃物資,應向出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3.如有轉讓、轉租或將租賃物資變賣、抵押等行為,除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資外,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4.其他違約行為: 。

第十二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本合同附件 份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

出租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電話:

傳真:

開户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承租人

出租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電話:

傳真:

開户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鑑(公)證意見:

鑑(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