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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場購售電合同

風力發電場購售電合同

風力發電場購售電合同

本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雙方簽署:

購電人: ,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税務登記號: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售電人: ,系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本合同所指電場(機組)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2][2],税務登記號: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雙方提供聯絡通信及開户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

收件人: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 郵編:

通信地址:

開户名稱:

開户銀行:

賬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售電人名稱:

收件人: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 郵編:

通信地址:

開户名稱:

開户銀行:

賬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鑑於:

(1)售電人在 擁有並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為 兆瓦(MW),本合同為 期 兆瓦(MW)的風力發電場(以下簡稱風電場)。

(2)風電場已/將併入購電人經營管理的電網運行,並且併網調度協議在有效期內。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風電場:指位於 由售電人擁有/興建[3][3] 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為 兆瓦(MW)(裝機台數為 台,機組編號及容量詳見附件一,機組地理分佈圖詳見附件二)[4][4]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本合同為 期 兆瓦(MW),裝機容量為 兆瓦(MW)(裝機台數為 台)的發電設備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備。

1.1.2 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為兆瓦·時(MW·h)。

1.1.3 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1條規定的購電量的全年(月)累計。

1.1.4 購電人原因:指由於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5 售電人原因:指由於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6 計量點: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於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7 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內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幹線路、斷面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8 技術參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風電場設備和併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9 風電發電功率申報曲線:指風電場在風電功率預測的基礎上,向電網調度機構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曲線。

1.1.10 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5][5]以外的公曆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6][6]。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閲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為公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第2章 雙方陳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4 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3.1 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風電場機組的電能。

3.1.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1.3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

3.1.4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啟動風電場機組及其他必需的電力。

3.2 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統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調度規程運行和維護風電場,確保發電機組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2.3 按月向購電人提供風電場機組可靠性指標和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定期提供風電場機組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並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風電場機組及公用系統檢修計劃。

3.2.4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經營直接對用户的供電業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4.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依據《可再生能源法》全額保障性收購。

4.2 當電網能夠全額消納風電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風電場發電功率申報曲線下發調度計劃曲線。

4.3 當電網輸送能力不足或其他電源沒有富裕的調峯、調頻能力,無法滿足風電發電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輸送能力或調峯能力空間制定下發調度計劃曲線,風電場應嚴格執行電網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風電場實際發電能力可能超出電網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應報告電網調度機構,由調度機構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確定。

第5章 上網電價

5.1 上網電價。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風電場的上網電價為: 元/(MW·h)。

其中,購電人結算電價即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確認的當地脱硫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為: 元/(MW·h);可再生能源補貼為: 元/(MW·h)。

5.2 電價調整。

合同期內,如遇國家價格主管部門調整上網電價,按調整後電價標準執行。

第6章 電能計量

6.1 計量點。

風電場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三):

(1) ;

(2) ;

(3) 。

6.2 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設備。

6.2.1 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及二次迴路、電能計量櫃/箱等。

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數據信息,並進行採集、處理、分時存儲、長時間保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設備。

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數據進行自動採集、分時存儲、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 電能計量裝置按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00)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中不得裝設隔離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 電能表採用靜止式三相四線多功能電能表,原則上按主副表配置,準確精度為0.2S,應符合《交流電測量設備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靜止式有功電能表(0.2S級和0.5S級)》(GB/T 17215.322—2008)和《多功能電能表》(DL/T 614—2007)的要求。電能表配有不少於兩個標準通信接口,具備數據本地通信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並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具有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接受對時命令、失壓斷電等事件記錄功能,對於影響計量的電能表事件,應能夠以計量數據質量碼的形式隨計量數據上載至電能量遠方終端和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具有輔助電源,且輔助電源優先供電。

電能量遠方終端的技術性能應滿足《電能量遠方終端》(DL/T 743—2001)的要求,支持《遠動設備及系統 第5部分:傳輸規約 第102篇:電力系統電能累計量傳輸配套標準》(DL/T 719—2000)通信協議,能夠採集電錶中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值、告警事件等電能表中形成的數據,並傳送至主站和當地監控系統;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對時命令功能,能夠給電能表發佈對時命令。支持雙平面網絡通信方式,支持撥號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時與兩個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授權人進入。

如果電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滿足本款要求,則電能量遠方終端必須具備電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風電場併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並結合電能數據採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統調試。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00)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業已運行的電能計量裝置,參照本款要求,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於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電能表應有明確標誌。

6.2.6 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並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並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網、用網電能計量裝置原則上按照產權分界點或按照雙方約定付費購買,其安裝、調試、日常管理和維護由雙方約定。

6.4 電能計量裝置的檢驗。

6.4.1 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檢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檢驗以外的檢驗或測試,檢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若經過檢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檢驗的一方承擔。

6.5 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常或出現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儘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數據為依據;若主表出現異常,則以副表數據為準。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數據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數據為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設備提供的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第7章 電量計算

7.1 上網電量以月為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後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為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用網電量計量事項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 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

7.2.1 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副表的數據用於對主表數據進行核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運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 現場抄錄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為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於次日現場抄表,如需抄錄月中數據,由雙方人員約定時間到現場準時抄表。

7.2.3 遠方採集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後,雙方同意以該系統採集的電量為結算依據。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數據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採集的數據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數據為準。

7.3 電量計算

7.3.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為風電場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上網電量的抄錄和確認應當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風電場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 用網電量

用網電量為風電場啟動調試階段或發電量無法滿足自身用電需求時,電網向風電場送電的電量。用網電量為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啟動備用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 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分別結算,不能互相抵扣。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8.1 電費計算

8.1.1 電費以人民幣結算,電費確認應當在電量結算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

8.1.2 上網電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對應的上網電價(含税)

其中,購電人承擔的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對應的結算電價(含税)

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 元/(MW·h)-購電人結算電價 元/(MW·h)]

8.2 電費結算

8.2.1 雙方按第7.2條完成抄表後,按照雙方約定,購電人按月填制電費結算單,售電人確認並根據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税發票。

8.2.2 售電人根據購電人確認的《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税發票,並送交給購電人。購電人收到正確的《電量結算單》、《電費結算單》和增值税發票原件後,分兩次付清該期上網電費:①上網電費確認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期上網電費的50%;②上網電費確認的15個工作日內,付清該期上網電費剩餘的50%。

若購電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0.3‰~0.5‰加收違約金。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具體約定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 ‰加收違約金。逾期天數從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8.2.3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部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8.3 計量差錯調整的電費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6.5條約定,由於計量差錯,購電人需向售電人增加支付款項或售電人需向購電人退還款項的,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併清算。

8.4 用網電費的支付

用網電費的支付根據本合同第7.3.2款計算的風電場用網電量,按國家價格有關部門批覆用網電價核算電費,風電場應在下一個月內支付。風電場與當地供電企業另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按照該合同的約定支付用網電費。

8.5 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

對於沒有按月結算的違約金、補償金等,合同雙方應於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項,均應直接匯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賬户,或選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結算方式支付相應款項。當收款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開户銀行或賬號時,匯入變更後的銀行賬户。

收款方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銀行賬户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後的相同。

8.7 資料與記錄

雙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根據本合同在合理範圍內對報表、記錄檢查或計算的精確性進行核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説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為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斷,則自通信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 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 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為、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儘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違約責任

10.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0.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10.4 一旦發生違約行為,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為,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為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0.5 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1 風電場併網所需的各項政府批文均已簽署且生效;若屬於特許權招標的項目,該項目特許權協議已生效。已簽署併網調度協議。

11.2 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11.3 在滿足11.1、11.2的條件下本合同生效。

11.4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1.5 在本合同期滿前 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2章 適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3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3.1 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1.3。

13.2 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對本協議履行造成重大影響的;

(2)本協議內容與能源監管機構頒佈實施的有關強制性規則、辦法、規定等相牴觸;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 日後終止本合同:

(1)一方破產、清算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2)一方電力業務許可證被撤銷、撤回、吊銷、註銷,或風電場首次併網後未在能源監管機構規定時間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3)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4)雙方簽訂的併網調度協議終止;

(5)由於售電人原因,風電場持續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安全發送電;

(6)由於購電人原因,購電人持續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電力電量;

(7)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項: 。

第14章 爭議的解決

14.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能源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 條處理[7][7]:

(1)雙方同意提請 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5章 其他

15.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8][8]

附件一:風電場技術參數

附件二:風電場風電機組地理分佈圖示(略)

附件三:風電場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協議和合同。

15.4 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為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並被接收,即視為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後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賬單、資料或文件等應發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當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發往變更後的地址。

15.5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15.6 文本

本合同_______頁,一式______份,雙方各_________份,分別送_____________能源監管局/辦[9][9]備案。

購電人(蓋章):售電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地點: ____簽字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