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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出讓合同

使用權出讓合同

使用權出讓合同

使用權出讓合同(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土地管 

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職務_____。 

受讓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郵政編碼__ 

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職務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 

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 

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 

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 

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並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 

條界定的區域。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 

使用權區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 

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 

見附件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年。自頌發該地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 

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 

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 

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城 

市規劃行政部門同意後,經甲方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 

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税)。 

第十二條 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 

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 

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 

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日內,依照 

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 

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 

繳納時間為當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元人民幣( 

美元或港幣等)。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 

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 

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 

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 

__分行,帳户號_____。 

甲方銀行帳户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 

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 

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 

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總額的___%或根據具體情況 

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 

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 

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 

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 

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税) 

。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 

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 

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 

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 

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合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條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 

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 

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 

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和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 

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 

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 

後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 

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 

在實現抵押權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本 

合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 

並無償取得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 

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 

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 

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 

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 

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 

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 

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日內,向另 

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