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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質押合同文本

專利權質押合同文本

專利權質押合同文本

專 利 權 質 押 合 同

出質人(甲方):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質權人(乙方):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登記日期:

質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監製

為確保債務的償還,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質押財產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 元,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質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權。

第四條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將質押財產產付乙方佔有並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 元。

第五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大寫) 元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及實現貸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質押期間,( )方有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義務,負責交納專利年費,處理專利糾紛等事務。

第八條 甲方應輸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九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質押財產,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户,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十條 非因乙方過錯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甲方應在 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一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

第十三條 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應先優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四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兑現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 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至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六條 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甲方存款帳户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七條 乙方貪污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 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 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利息;

(3)愈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九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應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用於登記備案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質押財產清單

序號

專 利 名 稱

申請日

頒證日

有效期

評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