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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上訴狀範本

交通事故的上訴狀範本

交通事故的上訴狀範本

一、交通事故的上訴狀範本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負責人:x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2012]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2]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

2、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誤工事實認定及證據的採納錯誤。

被上訴人xxx為女性已年逾65歲,並且已經身患xxx病和xxx等多種疾病,在原審時也未能提出具有勞動能力和相應收入的有效證明,因此原審法院採信被上訴人xxx關於誤工情況的證據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醫療費損失認定錯誤。

被上訴人xxx本身已經身患xxx病和xx等多種疾病,其住院治療用藥只是部分用於治療交通事故所受傷害,且被上訴人xxx僅提供醫療費收據而未提供結算髮票和全部用藥清單等,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醫療費損失達xxxxxx元並判決上訴人承擔xxxxxx元是錯誤的。

3、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後續治療費認定錯誤。

據悉,被上訴人xxx因自身原因已經去世,根本不會發生x年後更換假肢等後續治療費用的情況,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後續治療費xxxxx元是錯誤的。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存在錯誤。

原審法院根據被上訴人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提供的《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中的第三條第(二)項單方責任免除條款,認定該保險人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不負賠償責任,而該單方責任免除條款是加重被保險人責任而排除被保險人主要權利、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沒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上訴人注意該條款,更沒有向上訴人給予説明,直到本案一審開庭審理時,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當庭陳述條款時上訴人才注意到該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然而無證據表明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對於《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免責條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請上訴人注意。且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亦未就該條款向上訴人明確説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第十九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條款),且其中《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條款,屬免除其責任條款,並且有加重上訴人責任、排除了上訴人的主要權利。據此,《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違反了《民法典》第四十條的規定,應依法認定該條款無效。由於上訴人已按所承保的險種繳納了保險費,履行了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上訴人履行了承保義務,其亦應享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獲得賠償的權利。總之,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對交通事故應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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