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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設計合同通用樣本

規劃設計合同通用樣本

規劃設計合同通用樣本

工 程 名 稱:

工 程 地 點:

合 同 編 號:

(由設計人編填)

設計證書等級:

委 託 方:

設 計 方:

籤 訂 日 期:

委託方:[ ]

設計方:[ ]

委託方委託設計方承擔[ ]規劃設計,工程地點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共同履行。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遼寧省城市規劃設計行業收費標準》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

1.2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劃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規劃項目批准文件

1.4其他:

第二條 設計依據

2.1委託方給設計方的委託書或設計中標文件

2.2委託方提交的基礎資料

2.3設計方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

□《村鎮規劃標準》(gb50188-93)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gb50220-95)

其 他:

第三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為是能互相説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3.1合同書

3.2中標函(文件)

3.3委託方要求及委託書

3.4投標書

第四條 本合同項目的名稱、規模、階段及設計內容(根據行業特點填寫)

名 稱 :

規 模 :□ 用地 □ 人口 □ 其他

階 段 :□ 區域規劃 □ 總體規劃 □ 分區規劃 □ 控制性詳細規劃

□ 修建性詳細規劃 □ 專項規劃 □ 其他

設計內容:

第五條 委託方向設計方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

□地形圖紙(比例尺[ ])

□地形圖電子文件(□光盤 □軟盤)

□其它資料

□時 間

第六條 設計方向委託方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地點及時間

□藍圖[ ]套

□彩圖[ ]套

□説明書或文本[ ]套

□時間、地點[ ]

第七條 費用

7.1根據本合同第1.1條款的相應規定,經雙方商定,本合同的設計費為[ ]萬元。

第八條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後三天內,委託方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計[ ]萬元作為定金及啟動資金(合同結算時,定金抵作設計費)。

8.2設計方提交[ ]設計文件後三天內,委託方支付設計費總額的40%,計[ ]萬元;之後,委託方應按設計方所完成的規劃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設計方支付總設計費的30%,計[ ]萬元,設計成果完成後,委託方結清設計費,不留尾款。

8.3雙方可委託銀行代付代收有關費用。

第九條 雙方責任

9.1委託方責任

9.1.1委託方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方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效性負責。委託方不得要求設計方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9.1.2委託方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方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委託方應按設計方所耗工作量向設計方支付工費。

在未簽訂合同前委託方已同意,設計方為委託方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委託方應支付相應設計費。

9.1.3在合同履行期間,委託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方未開始設計工作的,委託方應根據設計方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9.1.4委託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為設計方設計開工的標誌。未收到定金,設計方有權推遲設計工作的開工時間,且交付文件的時間順延。

9.1.5委託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方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方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委託方。委託方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委託方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9.1.6委託方要求設計方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須徵得設計方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設計週期,且委託方應支付趕工費。

9.1.7委託方應為設計方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及必要的勞動保護裝備。

9.1.8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國家規範、部門及地方規範由委託方負責解決。

9.1.9承擔本項目外國專家來設計方辦公室工作的接待費(包括傳真、電話、複印、辦公等費用)。

9.2設計方責任

9.2.1設計方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範、標準進行設計,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委託方交付設計文件(出現9.1.1、9.1.2、9.1.4、9.1.5規定有關交付設計文件順延的情況除外)。並對提交的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9.2.2設計合同有效年限為[ ]年,超期後如仍須執行時,合同雙方進行延期確認。

9.2.3負責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負責該合同項目的設計聯絡工作。

9.2.4設計方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方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委託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 ]%。

9.2.5由於設計方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後,設計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方應雙倍返還委託方已支付的定金。

9.2.7設計方交付設計文件後,按規定參加有關上級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

第十條 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後果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仲裁

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發生爭議,委託方與設計方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規劃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當事人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委託方要求設計方派專人長期駐項目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12.2設計方為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規劃材料上報為止。

12.3委託方委託設計方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務,另行簽訂協議並支付費用。

12.4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2.5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一式[ ]份,委託方[ ]份,設計方[ ]份。

12.6本合同生效後,按規定應到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為必要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12.7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電報、會議紀要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託方名稱: 設計方名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項目經理:(簽字) 項目經理:(簽字)

住 所: 住 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鑑證意見:

(蓋章) (蓋章)

備 案 號: 經 辦 人: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