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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嘉峪關車禍賠償項目

嘉峪關車禍賠償項目

2021嘉峪關車禍賠償項目

2021年嘉峪關車禍賠償項目:
(一)人身損害的一般賠償範圍(受害人沒有達到殘疾級別)
1、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營養費
4、誤工費
5、護理費
6、交通費
7、住宿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範圍
8、殘疾賠償金
9、殘疾輔助器具費
10、被撫養人生活費
11、傷殘鑑定費
12、後續治療費
13、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範圍
14、喪葬費
15、死亡賠償金
16、被撫養人生活費
17、辦理喪葬事宜支付的交通、食宿費用
18、精神損害撫慰金
(四)財產損失
1、直接損失,是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以修理的費用結算票據來主張。
2、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1999](以下簡稱《批覆》)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由此可見,對於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是應當予以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