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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嘉峪關車禍賠償計算方式

嘉峪關車禍計算方式

2021嘉峪關車禍賠償計算方式

依據嘉峪關統計局2017公佈的數據:
一、居民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965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5108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14021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4850/年
三、職工平均工資: 43443元/年
四、各行業年人均工資: 暫未公佈
五、食宿補助標準
參照《嘉峪關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省委辦發[2007]63號)有關出差伙食補助費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一)住宿費標準
1、廳局級人員: 省外住宿300元/人.天;省內市、州住宿250元/人.天;省內縣住宿200元/人.天。
2、其餘人員: 省外住宿200元/人.天;省內市、州住宿150元/人.天;省內縣住宿100元/人.天。
(二)伙食補助費標準
省外 50元/人.天 省內 40元/人每天
2021年嘉峪關交通事故賠償計算方式:
賠償項目及計算公式:
(一)人身損害的一般賠償範圍(受害人沒有達到殘疾級別)
1、醫療費
計算公式:掛號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醫用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計算公式: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
3、營養費
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4、誤工費
計算公式: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365日×誤工天數)
5、護理費
計算公式:陪護人的誤工收入×陪護時間 或者(同等級別護工報酬標準×陪護時間)
6、交通費
計算公式:實際發生的合理交通費用(憑票據)
7、住宿費
計算公式:一般公職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範圍
8、殘疾賠償金
計算公式: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17156.9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4506.7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17156.9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4506.7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17156.9元×5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17156.9元×5年×傷殘賠償指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一般是國產)
10、被撫養人生活費
(1)、被撫養人在18週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2847.1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4146.2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2)、被撫養人在18-60週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2847.1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4146.2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3)、被撫養人在60-74週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2847.1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4146.2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4)、被撫養人在75週歲以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2847.1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4146.2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11、傷殘鑑定費
按實際票據計算
12、後續治療費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13、精神損害撫慰金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範圍
14、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喪葬費賠償金額=39132÷12個月×6個月
15、死亡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週歲以下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17156.9元×20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4506.7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17156.9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4506.7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17156.9元×5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4506.7元×5年
16、被撫養人生活費
計算方法同上
17、辦理喪葬事宜支付的交通、食宿費用
18、精神損害撫慰金
(四)財產損失
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應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1、直接損失,是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以修理的費用結算票據來主張。
2、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1999](以下簡稱《批覆》)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由此可見,對於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是應當予以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