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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來料加工(或來件裝配)

中外來料加工(或來件裝配)

中外來料加工(或來件裝配)

中外來料加工(或來件裝配)合同

本合同於年月日在簽訂。

甲方:中國公司

地址:

電報掛號:

電傳:

工廠

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區街號

電報掛號:

乙方:國公司

地址:

電傳:

雙方為開展來料加工(或來件裝配)業務,本着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加工(裝配)的項目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或裝配)(產品)套(或件)所需的原材料(或散件);甲方對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進行加工(或裝配),加工(或裝配)後將成品交付乙方。

第二條交付來料與加工成品的數量和時間 

乙方將於年月日至年月日, 每月向甲方提供原材料(或散件),並負責運至港港口(或車站)交付甲方;在甲方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後的個月內(或自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分批將 加工(或裝配)後的成品負責運至港口(或車站)交付乙方。

乙方在提供原材料(或散件)時,按百分之的備損率提供給甲方,多提供部分不計加工(或裝配)數量。如乙方未能按時、按質、按量提供全部原材料(或散件),致使甲方停工待料造成損失,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通知後,應予賠償。如甲方未能按時、按質、按量交付成品,在乙方提出後,甲方亦應負責賠償。

第三條加工費 

甲方為乙方進行加工(或裝配)的加工費,每件(或套)計幣元。(注一)

第四條付款辦法

乙方將不作價的原材料(或散件)運交甲方;加工費由乙方給甲方開出即期付款信用證。(注二)

第五條來廠專家和技術培訓

根據實際需要,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派遺專家併為甲方培訓必要的技術人員,來廠專家和培訓人員的數目、時間、任務以及費用負擔等,由雙方另行商議。

第六條運費、保險費

乙方將原材料(或散件)運交甲方的運費、保險費由乙方負責;甲方將成品運交乙方的運費、保障費由甲方負責。成品的運輸保險,由甲方按原材料(或散件)成本加上運費、保險費、加工費之和的110%投保綜合險、戰爭險(如陸上運輸則投保陸上運輸險)。在加工裝配期間,由甲方負責投保火險。(注三)

第七條質量檢驗

(1)甲方在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後,應按乙方提供的技術標準,對其規格、品質進行驗收,如發現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的規格、質量不符合技術標準,或數量不足,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檢驗報告後,乙方負責退換或補足。

(2)乙方在收到甲方加工的成品後,按雙方議定的驗收標準驗貨,如因甲方裝配不當造成質量問題,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檢驗報告,甲方負責返修或賠償。

第八條不可抗力

第九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條款,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時,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受損害方並擁有罰款元的權利。

第十條仲裁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本着友好方式進行協商解決。如未能解決時,提請×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一條擔保

為了保證雙方履行合同和及時按合同規定支付罰款或賠償損失,雙方應分別向對方提供各自銀行所出具的保函。 

第十二條轉讓

本合同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非經雙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得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條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規定的套(或件)由甲方加工(或裝配)成成品交付乙方並收進全部加工費時終止。

第十四條續訂

本合同有效期限屆滿之前,如一方認為需要續訂合同,可以向對方提出並進行協商。

第十五條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副本一份。

第十六條補充或修改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補充或修訂。

第十七條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的適用規律。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見證人:

律師:(中國×××律師事務所)

(簽字)

注一:如包裝費用、輔料、運費、保險費等在加工費以外收取,須另訂條款明確規定。

注二:乙方提供原材料(或散件),如採用託收或遠期信用證(對開信用證),及成品出口不採用信用證方式,而用匯款或託收方式可作相應更改。

注三:此條系雙方均按到岸價格(cif)的價格條件。如價格條件為離岸價格(fob)或其他價格條件,則此條的運費、保險費的負擔應隨之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