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貿易合同 > 購銷合同

百貨紡織品商品購銷總合同

百貨紡織品商品購銷總合同

百貨紡織品商品購銷總合同

總合同號:  字第 號

供方:

需方: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

合同。本總合同適用於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錶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

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籤

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

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

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

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

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 合同簽訂後,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生《經濟合同法》第二

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於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

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

復,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

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要嚴格執

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

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 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

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對於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

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於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

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

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

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

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

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

由供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

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

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

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

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

協調解決。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

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 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

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後十

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後,

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託運。如需方要自

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

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後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

方負責倉儲費用。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

合同處理。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

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徵得需方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 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

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

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

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

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第十條 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

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

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賠。但供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需方索賠。需方在接

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

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並在收到貨物後十天內向有關

責任方提出索賠。責任屬於供方的,需方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後十五天內,向供方提

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為驗收無誤。供方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後十五天內查明情況,

給予答覆。逾期不答覆,視作認賠。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是立

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答覆;屬於多發、錯(串)運商品,需方

不得自行動用,並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後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生的

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供方委託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商品

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需方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

險條款(試行)》所規定的手續程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第十一條 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

需方應在貨到九十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

查詢;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收到貨 

物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均視為驗收無

誤。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需方收

貨後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

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

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供應發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