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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市化肥買賣合同

貴州市化肥買賣合同

貴州市化肥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賣方: 簽訂地點:

買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化肥的基本情況

編號

化肥

名稱

商標

或品牌

登記

證號

含量

或型號

生產

許可證

包裝

規格

生產廠

數量

單價

(元)

金額(元)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附頁或加項)

第二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雙方約定按以下第 項方式執行:

1.合同簽訂後,買方支付定金 元;賣方交貨後,買方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價款,定金抵作價款。買方付款後,賣方應開具銷售憑證。

2.合同簽訂後,買方在簽約地點當場支付價款,賣方應開具銷售憑證。

3.其他方式: 。

第三條 交貨方式及期限

雙方約定按以下第 項方式執行:

1.合同簽訂後,在簽約地點當場交貨。

2.賣方於 年 月 日送貨到指定地點 ,運費 元由 方承擔。

3.買方於 年 月 日到指定地點 提貨。

4.其他方式: 。

第四條 質量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其他標準:

第五條 驗收

1.雙方約定於賣方交貨後 日內對化肥進行驗收。

2.化肥包裝上應當註明化肥名稱、生產產名、產品批號、有效成分及含量、重量、生產許可證號、化肥登記證號和注意事項等;化肥應附説明書,闡明產品性能、用途、實用技術、使用方法等;產品合格證上應註明生產日期、有效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3.其他驗收內容 。

對質量有異議的,雙方可委託 部門抽樣檢測。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交付的化肥不符合第一、四條規定的,買方有權要求減少價款、補足數量、換貨或退貨;由此給買方造成的損失,賣方應予賠償。

2.一方遲延交貨或支付貨款的,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遲延超過 日的,對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遲延方賠償損失。

3.因化肥質量問題給買方造成損失的,賣方應予賠償。

4.其他違約責任 。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種方式解決:

1.提交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買賣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賣方(章): 買方(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