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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種植(雜糧)買賣合同

農業種植(雜糧)買賣合同

農業種植(雜糧)買賣合同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為加快發展農村經濟,保護合同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業種植增產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訂立本種植雜糧買賣合同。

第一條:出賣人負責對雜糧()的種植生產。買受人負責對雜糧()種植生產的技術指導。

第二條:出賣人應按照買受人的收購要求,向買受人承諾雜糧()的種植面積為畝,並按照買受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生產管理,按期、足額地向買受人提供符合質量標準和等級的雜糧()公斤。出賣人應保證在未完成合同約定的數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條:出賣人生產的雜糧(),只要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規格,買受人負責包銷。每公斤的收購價為元。雜糧()交貨時,若市場價格上漲,收購價協商提高,若市場行情下跌,收購價不變。交貨的時間為年月日;交貨地點

第四條:買受人應搞好雜糧()種植的信息和技術培訓工作,指導出賣人科學種植,防止雜糧()作物的病蟲害,提高雜糧()的產量和質量。

第五條:如果買受人需要統一向出賣人提供種子、化肥、農藥的,應以當地的批發價格供應,具體價格為種子元1公斤;化肥元1袋;農藥元1瓶。

第六條:因買受人在出賣人生產過程中因其提供的種子、化肥、農藥出現質量問題;或因提供的技術指導出現失誤,買受人應當負責對出賣人的經濟賠償。

第七條:出賣人由於不按買受人的技術要求和所提供種子、化肥、農藥的質量標準生產;或由於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高温、寒流、乾旱、洪澇、暴雨、冰雹、大風等)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和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合同自年月日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失效。

第十條:雙方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人

出賣人:簽字

(蓋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郵編:

買受人

買受人:簽字

(蓋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居民身份證號碼:

開户銀行:

銀行帳號:

聯繫電話:

郵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