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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離婚後分割共有的拆遷安置房,分家析產之訴)

    

民事起訴狀(離婚後分割共有的拆遷安置房,分家析產之訴)

原告:榮某,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聯繫電話。

被告:楊某,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聯繫電話。

被告:楊某B,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聯繫電話。

法定代理人:楊某,系楊某B的父親、監護人,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聯繫電話。

被告:楊某C,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聯繫電話。

被告:張某,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一、確認原告榮某楊某C、楊某户取得的339.93平方米的回遷安置房屋中享有64.21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積,佔比18.89%。

二、四被告共同支付榮某房屋折價款1084185.85元(64.21㎡*16885元/㎡),榮某不再享有坐落於某地不動產證書號是某號房屋、坐落於某地不動產證書號是某號房屋、坐落於某地不動產證書號是某號房屋的產權份額。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1月26日至今的租金18450元(每月房租900元,計算一半是450元/月,從2017年11月26日計算至起訴之日,450*41)。

四、分割拆遷安置補償款20萬元。

五、被告返還原告從某電器城購買的空調。

六、本案訴訟費用和其他費用由原告和被告按照各自在楊某C、楊某户拆遷權益中所佔份額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於2021年3月25日經某法院民事調解書確認離婚。該裁判文書的案號是。本次訴訟請求確認原告在家庭成員共有的拆遷房中享有的份額,兵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11月26日將原告趕出家門以後使用原告房屋份額產生的租金。

楊某C、楊某家庭户共5人,安置面積合計270㎡,已經查詢到的房產信息有三處,分別是坐落於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連水路899號榮城花園北苑13幢508,不動產證書號是皖(2020)合肥市不動產權第3138301號房屋和坐落於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連水路899號榮城花園北苑35幢208,不動產證書號是皖(2020)合肥市不動產權第3138675、3138676號房屋和坐落於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連水路899號榮城花園北苑2幢504,不動產證書號是皖(2020)合肥市不動產權第3137224號房屋。三處房產的面積合計339.93㎡。

榮某楊某C、楊某户取得的339.93平方米的回遷安置房屋中享有64.21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積,佔比18.89%。

楊某在楊某C、楊某户取得的339.93平方米的回遷安置房屋中享有64.21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積,佔比18.89%。

楊某B楊某C、楊某户取得的339.93平方米的回遷安置房屋中享有83.0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積,佔比24.44%。

楊某C楊某C、楊某户取得的339.93平方米的回遷安置房屋中享有64.21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積,佔比18.89%。

張某楊某C、楊某户取得的339.93平方米的回遷安置房屋中享有64.21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積,佔比18.89%。

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訴至貴院。

此致

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榮某

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師事務所

律師:張文豪

2021年5月28日

 

 

 

 

 

 

 

 

 

 

一審證據目錄(原告提供)

編號

種類

證據名稱

證明目的

1

書證

離婚證明

榮某和楊某於2021年3月25日離婚

2

書證

民事調解書

3

書證

楊某C、楊某户拆遷安置費用結算單、分户登記表、拆遷安置協議書

1. 户的成員包括榮某、楊某、楊某B、楊某C、張某,共5人。

2. 安置面積合計270㎡,構成是:其一,應安置面積每人30㎡,合計150㎡;其二,增購面積每人15㎡,合計75㎡;其三,楊某B補購面積5㎡和獨生子女增購面積10㎡,合計15㎡;其四,每户調節面積30㎡。

3. 安置套型選擇是75㎡2套,120㎡主1套。

4

書證

合肥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專項治理安置房轉移登記申請書

已經查詢到的房產信息有三處,分別是坐落於某地不動產證書號是某號房屋,坐落於某地不動產證書號是某號房屋和坐落於某地不動產證書號是某號房屋。三處房產的面積合計339.93㎡。

5

書證

出警記錄

被告自2017年11月26日將原告趕出家門,原告主張之後被告使用原告房屋份額產生的租金。

6

書證

某電器城銷售清單

原告要求被告歸還空調。

具狀人:榮某

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師事務所

律師:張文豪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