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仲裁裁決怎麼辦
如果勞動仲裁做出裁決後,雙方在法定時間內都沒有起訴,那麼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一般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一般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一般依法執行。
二、如何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裁決
1、只有法院執行庭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生效後,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2、執行費,對方承擔(個別地區一般求申請人先墊付執行費,執行後再返還給你);
3、可以查封對方的銀行賬號、車輛、廠房、應收賬款等資產。所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申請人需一般儘可能多的提供對方的銀行賬號或其他財產的信息,以供法院執行人員去儘快執行;
4、需一般申請人寫一份強制執行申請書(法院有樣本,到那抄寫一份即可)、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裁決書或判決書的複印件及對方的資產情況。
當事人一般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申請,並提供該裁決書或調解書。此時,可以攜帶生效的裁決書,用人單位的註冊信息,組織機構代碼,強制執行書向當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該申請後一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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