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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跟居住證明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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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跟居住證明的區別是什麼?

一、居住證跟居住證明的區別是什麼?

居住證明和居住證的區別如下:

1、居住證明和居住證的區別就在於後者可以讓持證者受到居住地的公共服務和其他便利。

2、居住證明代表是表示本人在某地居住。

3、而居住證的意思是除了可以證明本人在某地居住之外,還可讓令持此證者受到居住地其他更多的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有關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二、居住證明可以提前續簽嗎?

居住證明是可以提前續簽的。

續簽居住證一般提前一個月。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為了保障流動人口的權益,已有居住證的持有者,要提前續辦居住證,只有提前續辦,才能保證舊的居住證到期後,新的居住證能延續和回覆各項使用功能。

居住證跟居住證明的區別是辦理的條件不同,所享受的便利不同。在居住證明到期之前可以提前辦理續簽,在居住證明到期前一個月,攜帶相關材料,到當地的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續簽手續,每次的續簽期是一年,而居住證明是由縣級人民政府的公安機關發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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