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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金可以斷交嗎

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頻繁的跳槽,離職再就職的現象就顯得非常常見,但是伴隨着離職之後,再就職,之間會產生一定的空檔期,而這種空檔的時間中,當事人的相關社醫保以及公積金均屬於斷檔的局面。此時作為社保中重要的一環,養老保險的繳納有何規定呢?

養老保險金可以斷交嗎

根據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養老保險的繳納,是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之後,同時繳費的年限累計到15年(最低年限),此時,就可以享受到國家提供的養老保險待遇。由此可以發現只要足額繳納了養老保險的,其過程是否中斷無關緊要。也就是,養老保險是可以中斷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養老保險中斷過久,對進行養老金的領取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同時,如果出現了時間過長,進行補交的情況時,部分省市的社保單位會要求繳納一定的滯納金,此時對於當事人來説,無疑是增加了其負擔。在此,提醒各位,養老保險最好不要欠繳時間過長,否則可能會增加當事人的養老成本。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當代經濟快速變換中,重新選擇工作成為很多年輕人或者是就業羣體所不得不面臨的問題之一。當出現了空檔期過長,此是又該如果處理呢?

舉例,勞動者甲在A公司進行工作,工作時間為2016年10月1日到2018年的9月25日,於9月26日辦理離職手續,此時A公司為勞動者甲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的時間截止到2018年的9月。勞動者甲在離開A公司以後,順利進行了入職到了B公司,並於10月3日辦理了入職手續,此時B公司對勞動者甲,繳納的養老保險為2018年10月。但是如果勞動者甲,在離職之後,並沒有進入下一家公司入職,而是無業了一段時間,到2019年的1月才入職B公司,此時B公司繳納的養老保險是自2019年的1月開始,進行繳納了。至於當事人勞動者甲中間的空缺期,從2018年的10月-2018年的12月中間3個月的時間,是沒有進行繳納勞動保險的。

此時勞動者甲的檔案,將轉移到人才市場或者是公共的直接,勞動者甲可以選擇自行繳納,或者是不進行繳納,均是可以的。只要勞動者甲在其退休年齡到達之前,其繳納的年齡達到了15年,即可享受到勞動保險待遇。在選擇自行繳納的時候,當勞動者甲想要在2019年對上一年度的2018年10月,11月,12月三個月的養老保險進行補交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的時候,其補交的時候,需要詢問相關的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其具體的欠繳時間,當發現上一家公司沒有進行依法繳納的時候,可以要求前公司依法繳納。當時根據上一年度相關的規定補交相關的養老保險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