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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婦女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中定義14歲以上的女性稱為婦女,未滿14歲的男女稱為兒童而在現實生活中,婦女常指有孩子的女性,大於14週歲稱少女,14歲以下(含本數)稱幼女,7歲以下稱兒童。
我國對婦女範圍的劃定主要是基於年齡,並參考女性的生活狀態。
在刑事領域,已滿14週歲的女性應該可以稱為婦女。
在民事領域,已滿16週歲且已工作的女性可以稱為婦女,而尚未工作在校讀書的女性年滿18週歲也可以稱為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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