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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技術服務合同常用版

國際技術服務合同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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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註冊成立的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和中國 公司(以下簡稱)、於 年 月 日簽訂本技術服務合同

第一條

1. 應甲方邀請,乙方同意派遣 名工程師組成的中國技術服務組。於 年 月 日赴 (甲方國名)的 (市)(或某工地);

2. 在 (甲方國名),受甲方邀請的乙方中國技術服務人員應有準備,並且願意同 甲方的 公司共同工作。

第二條

乙方人員在 (甲方國名)期間,應服從甲方國家的法律,受甲方的管理規章制度約束。

第三條

1.(1)甲方負責向乙方人員支付乙方提出的每個每月 (幣別)的免税技術服務費。

(3)本條(1)款提及的技術服務費自乙方人員到達 (甲方國名)之日起開始計算。

2.(1)在甲方服務期間,乙主人員在工作或業餘的全部時間內,應保證行為端正。

(2)甲方對乙方人員在甲方服務期間的犯罪行為不承擔責任。

第四條

甲方負擔乙方人員往返中國和 (甲方國名)的國際旅費和第人不超過20公斤的超重行李費,並負責安排機票。

第五條

1. 第三條1(1)款中所提的技術服務費的 %應以 幣(即甲方的國幣)支付給在 的中國技術服務組,其餘 %應由甲方按銀行當日公佈的況率折成美元(或英鎊)。

2. 所折成的美元(或英鎊)應電匯 (如倫敦)中國銀行轉匯北京(或其它中國城市)中國銀行營業部 公司(即乙方公司) 號帳户。

3. 甲方應以書面形式將匯款情況通知中國駐甲方國大使館經參處。

第六條

甲、憶雙方執行合同期間,甲方同意:

1. 為乙方技術服務組人員提供設備齊全的住宿;

2. 為乙方技術服務組人員提供交通工具;

3. 提供乙方必要的充分的勞保用品;

4. 為乙方技術人員提供人壽保險;

5. 為乙技術服務人員提供足夠的辦公設施和用品;

6. 在指定的醫院或診所為技術服務組人員提供醫療,但不包括鑲牙、配鏡和性病的治療。

7. 乙方技術服務組人員因公出差,應按照甲方人員待遇,發給出差補助費,以 幣(甲方國幣)支付給乙方技術服務。

第七條

合同期間,乙方技術人員享受中 (甲方國名)兩國的全部公共假日。

第八條

1. 乙方人員第年享受三十天的休假,工資照發(從開始工作之日起算起工作十一個月,第十二個月為休假)。休假期間工資應全部以美無(或英鎊)支付。

2. 乙方技術人員每年應得 元(甲方國幣)的獎金,獎金的 %以美元(或英鎊)支付。

3. 在甲方服務期間,甲方為乙方技術人員回國休假提供往返經濟艙機票。

第十條

在合同期間內,乙技術人員由於家庭不幸和/或其它原因,可請緊急事假十天。

1. 准予乙方人員事假時,甲方不負責:

(1) 乙方事假人員旅費;

(2) 本合同第三條1(1)款中所規定的技術服務費;

(3) 因乙方人員事假期滿後不能返回 (甲方國名)而換人時所需費用。

3.(1)在合同期間內,由於甲方或所在國原因,致使乙方人員不能工作時,甲方同意:向乙技術人員支付雙方同意的技術服務費(見第三條1(1)款);

(2)因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違反合同或阻撓合同履行時,甲方同意:

a、 按合同規定費用,向乙方人員支付三個月的技術服務費(見第三條1(1)款):

b、 執行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1. 乙方技術人員因身體不好或工傷,在兩個月內不能痊俞時,乙方同意:

(2) 承擔替換人員從中國到 (甲方國名)的旅費。

(3) 甲方同意承擔因病或工傷返回中國人員因工傷致殘或死亡,甲方同意:

2、在合同期間內,技術服務組人員工傷致殘或死亡,甲方同意:

(1) 處理事故,工傷或死亡的一切善後事宜;

(2) 負擔所產生的費用;

(3) 按 (甲方國名)現行的工人補償法向死者傷殘者支付撫卹金和/或補償費。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尺事宜,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雙方對本合同的解釋如有不同意見,發生分歧和爭執,或由本合同產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事項,應根據 (甲方國名)的現行法律,提交雙方均能接受的唯一仲裁解決。

第十三條

本合同的執行從 年 月 日開始,有效期限共 年,此為經一階段 年合同期滿後,雙方應進一步商定延續合同期限和與之有關的條件。

第十四條

本合同共兩份,分別用中、 文寫成,雙方各執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並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簽字人:

甲方公司名稱:

見證人姓名:

地址:

職務:

簽名:

乙方簽字人:

乙方公司名稱:

見證人姓名:

地址:

職務: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