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應如何處理?
1.《商業銀行法》第42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予以處分。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商業銀行在提供貸款時應要求借款人提高包括保證、抵押、質押在內的一種或多種擔保。在保證擔保中,當借款人不按其返回本金和利息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在抵押擔保中,不移交抵押財產的佔有,若借款人不按其返回本金和利息時,商業銀行有權以抵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更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擔保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借款人或第三人將擔保物(質物)移交銀行佔有,以該財產作為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以抵押財產、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2.信用貸款是商業銀行僅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不要求其提供擔保而發放的一種貸款。信用貸款是相對於擔保貸款而言的。對於信用貸款,借款人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期償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經濟合同法》第6條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第40條規定:”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歸還貸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加付利息“。根據《借款合同條例》的規定,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的,貸款方有權追回貸款,並按銀行的規定加收罰息。
3.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貸款人的資金來源和運用的管理有嚴格計劃,一筆資金什麼時候到期,然後再安排在到期日以後用出去,以獲得盈利,這些都是貸款人資金計劃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如果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而貸款人原計劃是安排到期日以後再用出去的,那麼在提前的這一段時間內,貸款人就要承擔因資金閒置在自己帳户上用不出去的利息損失。所以,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確保借貸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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