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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發票遺失怎麼處理?

一、普通發票遺失怎麼處理

普通發票遺失怎麼處理?

(1)納税人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的發票聯,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當與發票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税務機關,並向主管税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聲明作廢。納税人丟失發票辦理丟失聲明的,必須在具有全國報刊號的報紙上刊登。

(2)開具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户名稱、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開具發票方記賬時附上丟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賬憑證。

(3)取得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發票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代做原始憑證。實行電子發票的,由開具方按丟失發票代碼、號碼查詢打印(複印)發票圖片,加蓋開具方單位公章作為入賬憑據。

發票存根聯或者記賬聯的複印件只能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憑證。發票複印件經提供原件的單位註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原始憑據。

(4)納税人將在税務機關代       的發票聯或者記賬聯丟失,可以向開具發票的税務機關申請出具曾與          開具        發票,説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規、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税務機關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後,可作為合法憑據入賬。

(5)納税人丟失發票存根聯或者記賬聯的,應取得發票聯的複印件,發票複印件經提供原件的單位註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原始憑據。

由此可見,當納税人的普通發票丟失以後,處理起來是十分麻煩的,不僅僅需要找到發票存根聯,還要有記賬聯的複印證明,而這些只是附件,不能完全證明納税人的納税情況,還要向開具發票的税務機關申請一系列複雜材料。不過,以後當有人問到普通發票遺失怎麼處理的問題時,大家可以參考上面的資料。

標籤:遺失 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