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保險產品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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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保險產品怎麼分割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2、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
綜上所述,夫妻辦理離婚登記的同時,就應該分割好財產,有子女的將子女撫養問題解決好。有的夫妻可能有復婚的想法,在離婚後還一起居住。這段期間發生的收入算同居收入,應該是個人歸個人的。如果是用於家庭生活,可以在照顧女方的情況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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