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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普通1)

借款合同(普通1)

借款合同(普通1)

流動資金抵押借貸合同 

編號:

鄉(鎮)

合同編號 

┌──────────────────────────────────┐ 

│經

銀行

縣支行

營業所(以下簡稱貸款方)與

(以下簡│ 

│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 

第一、由貸款方按下更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

貸款│ 

│總額為

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表。

│ 

│┌─────────────────────┬──────────┐│ 

││

分 期 借 款 計 劃

分期還款計劃

││ 

│├─┬─┬─┬─────┬───┬─────┼─┬─┬─┬────┤│ 

││年│月│日│金額(大寫)│月利率│ 用 途 │年│月│日│本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貸款方如不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 

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貸款利率,按銀行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後的新利率和│ 

計息辦法計算。

│ 

第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 

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並按規定收取罰息。

│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 

按計劃用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 

第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 

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 

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不同意延期或│ 

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 

第七、借款方以

,價值

元作為借款抵押品,由貸款方或公證機關│ 

保管,公證費由借款方負擔。

│ 

第八、貸款到期後一個月內,如借款方不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借款│ 

方作為貸款抵押的物資和財產,抵還借款本息。

│ 

第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借貸雙方各持正本一份,公證機關及

各│ 

一份。

│ 

第十、本協議書經借貸雙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 

│┌────────┬────────┬──────────────┐│ 

││ 借 款 方

│ 貸 款 方

公 證 單 位

││ 

││

││ 

││借款單位(人):│貸款單位(人):│公證機關:

(章)││ 

││

(章)│

(章)│

││ 

││ 負責人:(章)│ 負責人:(章)│公證機關負責人:

(章)││ 

││ 財會人:(章)│ 經辦人:(章)│

││ 

││

││ 

││

││ 

│└────────┴────────┴──────────────┘│ 

簽約日期:

│ 

└──────────────────────────────────┘ 

標籤:合同 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