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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借款合同分類

銀行借款合同分類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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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借款合同分類的相關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借款種類。借款種類是根據借款人所屬行業、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來確定的。
(二)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貸款的範圍和內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條款。借款人必須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專款專用,否則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借款數額。借款數額是合同的標的,特別應注意大、小寫的一致。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貸款方在一定時期內應收利息數額與所貸出資金金額的比率,借款利率分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根據貸款的種類、用途、期限的不同劃分不同的利率檔次。
(五)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根據借款種類和借款用途來確定,短期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中長期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採用何種方式將貸款歸還給貸款人。必須在合同中具體註明。如果是分期償還,要明確載明每次償還的貸款金額和具體時間。
(七)擔保條款。擔保條款是銀行債權實現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就是為促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保障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目前我國銀行業已廣泛採用擔保貸款方式。
(八)違約責任。一般包括出借方的違約責任,不能按時發放貸款時承擔什麼責任;還有借款人的違約責任,不能按時還貸、不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時等等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九)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當事人一方提出的,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條款也構成借款合同的內容。
以上是關於銀行借款合同分類的相關法律依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