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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簽訂之前擔保

借款合同簽訂之前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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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借款擔保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考察被擔保人的信譽和償還債務的能力。一般來講,被擔保人的信譽越高,擔保人的風險就越小;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能力越大,擔保人的風險就會越小。再者要考察被擔保人負債的多少,如果被擔保人雖然有自己的財產,但負債累累,就不要為其提供擔保。

2、儘量只提供一般保證。保證擔保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17條賦予一般保證人一個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這樣,擔保財產損失的風險就相對小些。

3、同一債務上有多個擔保的,最好明確約定保證份額或爭當後順位擔保人。《擔保法》第12條規定了共同保證中的按份保證,所以儘量承擔份額較小的擔保責任。

4、儘量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擔保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承擔擔保責任後,在向債務人追償時給自己追償成功設置了一個保障。所以,反擔保不僅可以降低擔保人的風險,而且可以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義務

當事人在約定借款合同條款的時候,要注意在法律規定下進行,另外若此時需要約定借款利息的話,那麼也不能約定的太高,否則被認定為高利貸的話,則這樣的利息其實也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