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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同

國際合同------國際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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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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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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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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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借款合同於 年 月 日由借款人公司(簡稱“借款人”),代理人銀行(簡稱“代理人”),經理人

銀行和銀行(簡稱“出借行”),以及貸款人若干銀行與在簽名頁

上列明為銀行的金融機構(合稱“各行”,單稱一家為“銀行”)簽署。

鑑於借款人提出從銀行借款,各銀行分別地但不連帶地提出向借款人貸款,總額為 萬美元,當事人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下列術語具有所指明的含義:

(1)“銀行工作日”指 同業銀行市場和各銀行在 進行美元存款交易的營業日。 銀行工作日指

銀行進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2)“付款日”具有第2.2 條中該術語的含義。

(3)“美元”或“$”指美國的合法貨幣。

(4)“違約事件”具有第11.1條中該術語的含義。

(5)“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這種利息期的最後一天。

(6)“利息期”指在付款日開始(就首個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個利息期的最後一天開始就任何後續利息期而言,並且在與付款日日數相應之日或其後第六個月最後一天終止的時期。

(7)“貸款分行”,就任何銀行而言,指附錄1中指定的某銀行辦事處或為本合同目的,該銀行在任何時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為其貸款分行和其他辦事處。

(8)“

銀行同業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行所決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以若干參考行(或者,如果該參考行不是一家銀行,則由該參考行的附屬銀行)通知代理行各自

利率之後所計算的平均匡算。在某利息期開始前 兩個銀行工作日上午11時整,各參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

期內預付貸借的、進位到 萬美元的完整倍數的貸款數額實際相(不考慮任何權利或義務的讓與或轉讓)。但是,如果任何參考行沒有如此通知利率,

銀行同業拆放率必須以其餘參考行通

知代理行的利率為基礎,確定 銀行同業拆放率。

(10)“貸款承諾”:就任何銀行而言,指確定的數額並在借款合同的簽字頁該銀行名稱旁寫明。

(11)“多數貸款權銀行”:指在支付任何貸款前的任何時間,貸款承諾總額佔全部貸款承諾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後任何時間,擁有該時間內佔貸款本金總和50%以上貸款的各行。

(12)“利差”:為1%。

(13)“票據”:指證明任何銀行貸款的每一張本票,基本上按附錄2的格式。

(14)“參考銀行”:指 銀行、 銀行以及 銀行在的總行。

(15)“子公司”:指任何時間的任何實體,該實體50%以上的公開發行的表決權股或其他通常有權選舉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門的股東權益,由借款人一個或更多的實體實際擁有或者直接或間接控制,

或者借款人以及一個或更多的實體實際擁有或間接控制。

(16)“終止日”:指 年 月 日。

(17)“全部貸款承諾”指 萬美元。

第二條 承諾與付款

2.1貸款承諾:每個銀行按照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分別地但不連帶地同意,通過其貸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與該銀行的貸款承諾相等的本金數額貸款。

時間下午5時,基本上按照附錄3的格式,向代理行發出關於該日(

“付款日”)的通知,該日應為終止日之前的一個銀行工作日,並告知其在

2.3付款:代理行應立即以電傳或電報向各行通知付款日。各行應在付款日 時間上午

時,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條件,向代理行提供與該貸款承諾相等的資金金額,其方式或通過 銀行

間清算系統結算的資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時決定的,為在 市用國際銀行交易慣用的以美元結算的其他資金,存入其在 帳號為 —

的帳户,或通知各行已經因此指定的其他帳

户,代理行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條件,在付款日將所收資金貸記入借款人根據第2.2條指定的帳户。

第三條 還款

3.1還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規定外,借款人分 個半年期償還貸款。每期的數額相等於貸款的 分之一,但頭

期每期均應進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數,最後一期為全部清償尚未償還的貸

款餘額所必要的數額,每期貸款應在自第個付息日開始的連續付息日支付。

3.2自願提前還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 萬美元的完整倍數全部或部分提前還款。如果不遲於借款人願意提前還款之日前15個銀行工作日

期和提前還款數額的不可撤銷的通知。所定數額連同到付息日利息應在該日對各行按對其提前償還數額0.5%支付。部分提前還款應按在貸款中的比例分攤,並按第3.1條規定的分期,按倒序償還。提前償

還的數額不得根據本合同重新借用。

3.3非法行為: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間確定,任何法律、條款或條約或其中的任何變動,或其解釋或適用的任何變動,使銀行進行貸款或繼續貸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應付數額的行為不合法時,該銀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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