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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機保險條款

拖拉機保險條款

拖拉機保險條款

本保險分為拖拉機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本公司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拖拉機損失險

第一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風、龍捲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三、全機失竊(包括拖斗單獨失竊)在三個月以上; 

四、載運保險拖拉機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機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拖拉機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原因引起的損失概不負責: 

一、戰爭、軍事衝突或暴亂; 

二、酒後開機、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三、受本機所載貨物撞擊; 

四、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拖拉機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一、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保險拖拉機自身故障; 

二、保險拖拉機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三、保險拖拉機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四、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保險拖拉機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六條 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後,應當儘量修復,被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拖拉機,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修理費用。 

第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二、部分損失 

按實際修理費用賠償。 

投保時保險金額低於實際價值的拖拉機,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保險拖拉機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拖拉機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或累計賠款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拖拉機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 本公司賠償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但投保時保險金額低於實際價值的拖拉機,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施救費用。 

第九條 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後的殘餘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道路行駛、田間作業、場院作業或停放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於本保險的責任範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拖拉機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機的駕駛人員; 

四、本機(含拖斗)及其牽引、懸掛的農機具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五、保險拖拉機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六、拖斗或被牽引、懸掛的農機具脱離保險拖拉機機身、單獨放置造成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酒後或無有效駕駛證開機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毀,本公司僅承擔其應付保險賠款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條 保險拖拉機在道路上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 

第十四條 保險拖拉機在田間作業、場院作業或非道路停放過程中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本公司按以下規定給予賠償: 

一、受害第三者死亡,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二、受害第三者永久性殘廢,不超過按《拖拉機保險人身傷害殘廢給付標準》計算的金額; 

三、受害第三者致傷,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用單證賠償;

四、受害第三者的財產遭受的滅失、毀壞,本公司按直接損失計算賠償。

第十五條 本公司對每次第三者責任事故支付的賠款,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本公司對每名受害第三者(限於非道路上的第三者責任事故)支付的賠款,不超過保險單上載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第十六條 未經本公司同意而由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後,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七條 本公司賠償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拖拉機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並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拖拉機的維修、保養工作,使保險拖拉機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拖拉機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時,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並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拖拉機。 

第二十一條 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採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並立即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拖拉機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最高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不給。被保險人投保拖拉機不止一台,無賠款優待分別按台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十天之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塗改、偽造單證或製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賠款。 

第二十六條 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並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拖拉機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賠款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保險拖拉機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檢驗合格。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拖拉機損失險中所稱“保險拖拉機”是指機身和拖斗。 

本條款第三者責任險中所稱“保險拖拉機”是指機身、拖斗以及由機身牽引或懸掛的農機具。 

第三十條 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拖拉機市價。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表 拖拉機保險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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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拉機損失險 │    第三者責任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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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固定保險費(元)   │ 

│ 科 類 │基本保│費 率├──────────┬────────┤ 

│   │險費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2萬│每次事故無限額,│ 

│   │(元)│  │元,非道路事故人身傷│非道路事故人身傷│ 

│   │  │  │害賠償限額5千元 │害賠償限額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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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扶拖拉機 │ 30 │ 0.5 │  5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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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四輪拖拉機│ 35 │ 0.5 │  5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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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拖拉機│ 45 │ 0.6 │  95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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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列以外的拖拉機由各保險公司另行訂費,並將型號、規格、保費(含計算辦法)等在“特別約定”欄中註明。